朝見神面對人

出埃及記22:1∼15

人若偷牛或羊,宰了或賣了,就要以五牛賠一牛,四羊賠一羊。人若遇見賊在夜裡進入家中偷竊,打賊以至於死,就不能為他有流血的罪。若是白天,就為他有流血的罪。人若將銀錢或家具交付鄰舍看守但被偷了,若找到賊,賊要加倍賠還;若找不到賊,那家主必就近審判官,要確認受交付之物實在是不見了。人若向鄰舍借甚麼,所借的或受傷,或死,本主沒有同在一處,借的人總要賠還;若本主同在一處,他就不必賠還;若是雇的,也不必賠還,本是為雇價來的。

神是豐富的,而神的豐富如何反應在人的知足裡,神是信實的,且神的信實如何顯露在人的誠信中。是藉著神所頒佈誡命的遵行,人學習如何貼近神的心意。偷竊,不是神要人去做的事情,故意致人於死,不是神要人去想的事情,不誠不信的詭詐,不是神要人擁有的習慣態度。但令人感到無能為力的是,在神的豐盛底下,卻仍很難知足,總感到別人有的比我們多,在神的信實裡面,卻仍覺得別人有的比我們足,在神的能力之中,總認為別人有的比我們好。是的,當人們愈是認真遵守律法,便愈能夠體察經驗到,可以真實信靠神,是神憐憫我們最顯著的特徵標號。

律法就像X光,把我們一切在神面前的修飾掩蓋包裝通通顯出來。在還不認識神的時候,諸多的不滿不足與不平,也許就這麼大辣辣的從我們言行舉止中表達出來,但認識神之後,許多的不滿不足與不平到哪裡去了呢?律法更像大槌,把我們一切在己面前的邪情私慾通通拆掉。怎麼拆?當神的聖潔代替我們的不潔,神的公義代替我們的不義,神的生命代替我們的死亡,神的盼望代替我們的無望時,那就是律法所要帶我們去的地方。因著信也藉著信,得以回轉信靠神。聆聽祂要我們去行的,並在祂不要我們去做的事上儆醒!

賠償規範的源頭

出埃及記21:28∼36

牛若觸死人,總要用石頭打死那牛,卻不可吃牠的肉;牛的主人可算無罪。倘若那牛素來是觸人的,有人報告了牛主,他竟不把牛拴著,以致把人觸死,就要用石頭打死那牛,牛主也必治死。 若罰他贖命的價銀,他必照所罰的贖他的命。人若敞著井口,或挖井不遮蓋,有牛或驢掉在裏頭,井主要拿錢賠還本主人,死牲畜要歸自己。這人的牛若傷了那人的牛,以至於死,他們要賣了活牛,平分價值,也要平分死牛。

神造人並賦予人管理所擁有的。牛有養牛的主人,井有挖井的主人。若牛突然性情大發觸死了人,牛要死,但責不及主人,若主人明知所養的牛有觸死人的情況,卻不加以防範。主人則難辭其咎。挖井的主人也是,需要注意卻沒有注意,造成他人牲畜的死傷,也需賠償。因故造成他人生命財產損失的賠償必須,對外族人而言也非陌生吧!也許賠償方式比例等等會有些許不同,但賠償規則,是人與人之間的通則。但不同的是,對以色列眾民而言,賠償不只是賠償。追溯其源頭,仍是要人認識,明白,遵行並恢復人受造時,與神與人與物與大地本有的關係。

因此,若我們是那牛主或井主時,責任之一便是應當管理並為不造成他人損害而注意,而非置之不理。若我們是那因著他人的牛或井的緣故受損傷,也能夠知道如何合宜的被對待,但非獅子大開口。但真能夠如此勇於負責或不額外多要背後的動力,仍是源自於對神的認識與信靠,否則,更多的可能,只會是能不負責就不負責,能多要就不要少討。以己為中心和以神為中心的賠償觀,態度方法與結果,也將完全不同。若我們真知道且相信,神是致終的審冤與申冤的主宰,我們便能夠倚靠主,不會逃避當負的,我們也會渴望倚賴主,不會膨脹自己的損害而需索無度。主啊,願我們因著祢為我們的背負而學會承擔祢所託付我們的,也因著祢為對我們的拯救而學會信靠祢在我們生命中的同在同行。

律例要我們做的事

出埃及記21:12∼27

打人以致打死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人若不是埋伏著殺人,乃是神交在他手中,我就設下一個地方,他可以往那裏逃跑。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,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裏,也當捉去把他治死。打父母的,咒罵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人若用棍子打奴僕或婢女,立時死在他的手下,他必要受刑。人若彼此爭鬥,若有別害,就要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。人若打壞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隻眼,或一個牙,就要因他的眼或牙放他去得以自由。

無論身份地位貴賤與否,人的生命是神所造,人的氣息是神所賜。殺人的,是對神所造所賜的藐視,傷人的,是對神所掌所管的輕忽。殺人與傷人的,有究責與刑罰。被殺與被傷的,有公義與伸冤。而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的正義伸張,除了把人帶回消極的,自我行為的克制約束之外,也把人帶到積極的,對神的敬畏與敬愛。若行或說在人的身上如同行或說在神的身上時,對於所作所行,怎會多憑衝動與血氣,怎能不三思且謹慎。當然,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在人世間,激起的,除了是更多,更深且沒完沒了的冤冤相報之外,也向人啟示要成全以牙還牙,以眼還眼律法的那一位,要來到且已來到我們當中。

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律法的施行,雖能嚇止克制人的外在行為,卻無法讓人有真正的和諧與平靜。除非那一把尺的標準是在神那裏而非自己的手上。唯有如此,我們才能在人與人之間的律例典章裡面,觸及到其中的核心精髓~人擔不起的罪,神為我們背,人付不起的債,神為我們擔,我們都如羊迷失在罪性與罪行裡,面對人的罪,我們所能的不過是以罪還罪,以罪報罪,以罪償罪罷了。不義之人在不義之行裡面,怎會有真義可言呢!以色列民遵行神的律法同時,也必須相信賜律法給他們的神,在律法中,為他們的成全。一樣,當我們樂意按著神的話語去行的同時,我們也必須相信賜給我們話語的那一位神,在吩咐中對我們的成全。叫我們倚靠的,不是自己的義與行,而是神對我們的愛和憐憫。

典章條例的功課

出埃及記21:1∼11

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: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,他必服事你六年;第七年他可以自由。他主人若給他妻子,妻子給他生了兒子或女兒,妻子和兒女要歸主人,他要獨自出去。倘或奴僕明說: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,不願意自由出去。他的主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那裏,又要帶他到門前,靠近門框,用錐子穿他的耳朵,他就永遠服事主人。人若賣女兒作婢女,主人選定她歸自己,若不喜歡她,就要許她贖身。主人若選定她給自己的兒子,就當待她如同女兒。

關於奴僕與婢女,縱然是被買賣而來,也不可把他們當成物品般的任意損毀濫用丟棄,苦待惡待虐待,仍因著同為神的受造的人,同有神的形象而心存對神的敬畏合宜的對待,以買希伯來人作奴隸為例,時候到了,仍要把自由還給他。以被賣作婢女為例,時機足了,仍當有適當的歸屬給她。以色列人在曠野,神除了嚴嚴的吩咐他們,不可有別的神之外,也預備他們的心,或現在或將來,彼此如何有正確且合宜的相待,不因社會地位階層條件的不同,而藐視輕忽貶低,最基本的,人之所以為人的價值。

當我們有較好的社經地位時,會看不起有別於我們,那毫無身份地位可言的弱勢之群嗎?當我們確實沒有什麼可以拿到抬面上的亮點時,我們會因此輕看輕忽輕視自己身而為人的寶貴嗎?真實認識神的人,也會把自己和別人當成人來看待對待吧!但人墮落的罪性,敗壞與貪婪,藉著爭競嫉妒和殺戮,以己為重,以我為尊的扭曲,仍以各種不同的形式盤據在人之人之間,偷竊了人與人之間的信任,也毀壞了人對神當有的相信。如今,雖早已沒有奴僕婢女買賣的問題,但為了眼前當下的好處或享樂,如與魔鬼交易般,讓自己陷入泥沼不得自由的試探引誘,仍沒有放棄機會要在神的面前絆倒我們。因此,合宜的看待自己和別人,不自以為義,不給魔鬼留地步,是律例典章規範要帶我們去的地方。

雷轟閃電與幽暗

出埃及記20:18∼26

眾百姓見雷轟、閃電、角聲、山上冒煙,就都發顫,遠遠地站立,對摩西說:求你和我們說話,我們必聽;不要神和我們說話,恐怕我們死亡。 摩西對百姓說:不要懼怕;因為神降臨是要試驗你們,叫你們時常敬畏他,不致犯罪。 於是百姓遠遠地站立;摩西就挨近神所在的幽暗之中。耶和華吩咐摩西對百姓說:你們自己看見我從天上和你們說話了。你們不可做甚麼神像與我相配,不可為自己做金銀的神像。要為我築壇,以牛羊獻為燔祭和平安祭。

神在大自然中,令人發顫的雷轟閃電裡向以色列百姓顯現祂自己。使他們心生畏懼,寧可摩西對他們說話,也不要神和他們說話,恐怕他們在神面前一刻也站立不住而滅亡。與神面對面,不光有喜樂平安,也會是令人發顫的審判。神要眾民正確且全面的認識並敬畏祂的名。神不是在他們有需要時才被請出來為他們效力的那一位,神是他們生活動作存留的掌管與主宰。他們的一生,民族的歷史,就是與神息息相關脫不了關係。正如神所在的幽暗之中,也是神與摩西說話的地方。

你覺得神會在什麼地方與你交談呢?若一切都掌握在我們縝密規劃的行程表裡面的時候,要聽見神對我們說的話,不難吧!因為所見到的都是穩妥的,所感到的盡是穩固的。當一切再也無法掌握在我們所認為本該應當的經驗,認知與期待的時候,要察覺神對我們說的話,很難吧!因為緊緊抓住我們的除了驚恐和發顫,更多的會是翻騰不以且幽暗的憤怒與無助。要相信,除了神以外,沒有什麼是可以直到永遠,那全然穩妥的平安,要知道,除了神以外,也沒有什麼是可以直到永遠,那令人畏懼的審判。或在最安穩的時候,或在最無助的時刻,神仍在我們說話,要我們可以認識並信靠祂對我們一生的引導與計畫。主啊,或明亮或幽暗,祢都是我生命的主,直到永遠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