能夠被約束的節制力

出埃及記23:1∼13

不可隨夥佈散謠言;不可與惡人連手妄作見證。不可隨眾行惡;不可在爭訟的事上隨眾偏行,作見證屈枉正直。若遇見你仇敵的牛或驢失迷了路,總要牽回來交給他。當遠離虛假的事。不可殺無辜和有義的人。不可受賄賂;因為賄賂能叫明眼人變瞎。不可欺壓寄居的;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作過寄居的。六年你要耕種田地,收藏土產,只是第七年要叫地歇息。六日你要做工,第七日要安息。凡我對你們說的話,你們要謹守。

分別為聖的特徵之一,是節制。言語行為上消極的具體節制,包括不散佈謠言,不妄作見證,不隨眾偏行,積極的具體節制,包括遇見了,要牽回仇敵的牛驢交給他,不流無辜人的血,不受賄賂,不欺壓寄居的,遵守安息日年的原則,讓人,牛驢、大地都得以歇息。若失去節制,讓言語行為隨著血氣慾望無拘無束,無限上綱的結果,對己對人對大地都將是無比的災難。起初,神造人,賦予人的使命之一便是要按著神的心意來管理祂所賜的一切。因此,或消極或積極具體的吩咐,其中,要恢復的,是起初人受造時,在神面前是可以被約束的節制力。

或許,我們可以想想,以人為本,以己為中心,所強調的或消極或積極的行動,終將把人帶到哪裡?昨日如何那是作日,明天如何明天再說,今日只要自己快樂的活著。看見了嗎?對過去失去省察的敏銳,對未來沒有明確的盼望。可能是現今所處環境的浪潮,要把人們送往推向的地方。若不儆醒,我們的信仰,在這波浪潮中,也將成為要為己安逸活著,要讓己豐盛有餘的最佳代言。凡神所說的,你們要遵守。過去,這話是對以色列百姓說的,如今,這話也是對我們說的。主啊,無論世代強調的學說觀點如何,幫助我們以祢的吩咐為最後的依歸與把握。

分別為聖的生命力

出埃及記22:16∼31

人若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,要娶她為妻。行邪術的女人,凡與獸淫合的,不單單祭祀耶和華的,必要治死、滅絕。不可虧負寄居的,不可苦待寡婦和孤兒;你若借錢給貧窮人,不可如放債的向他取利。你即或拿鄰舍的衣服作當頭,必在日落以先歸還他。不可毀謗神;也不可毀謗你百姓的官長。你們要在我面前為聖潔的人。

在諸多不可的吩咐中,顯露出當時周遭其他民族可能普遍存在的情況,甚至是習以為常的風俗習慣。屬神的子民,如何有別於他族的生活方式,是必須認知也需要學習的。因此,關於行邪術等等的規範是嚴厲的,關於孤兒寡婦貧窮人的對待是恩慈的,關於毀謗的言行是禁止的。當以色列民脫離埃及的挾制之後,必須建立有別於在埃及時,受奴役的生活慣性。以色列民如何活出他們出埃及之後的自由呢?

這自由便是有別於過去,也無須模仿他族的自由。或許,如此行會被友好的他族友人視為奇怪,甚至被當成笑話。但若屬神的百姓無法建立起屬神的價值觀與生活方式,縱然他們出了埃及,仍終將被異族的觀念,想法,生活習慣給同化,而逐漸消失在歷史的舞台上。一樣,若我們在主裡蒙受救贖,但屬神的價值觀與生活方式卻沒有被建立起來,關乎言語行為觀念樣式習慣仍然無異於過去。沒有被分別為聖的信仰,致終仍將淪為沒有熱情的外在形式與儀式,也終將失去能夠世代相傳的生命力。主啊,幫助我們建立有別於世人,清晰且有生命力的屬神國度的價值觀與生活方式!

朝見神面對人

出埃及記22:1∼15

人若偷牛或羊,宰了或賣了,就要以五牛賠一牛,四羊賠一羊。人若遇見賊在夜裡進入家中偷竊,打賊以至於死,就不能為他有流血的罪。若是白天,就為他有流血的罪。人若將銀錢或家具交付鄰舍看守但被偷了,若找到賊,賊要加倍賠還;若找不到賊,那家主必就近審判官,要確認受交付之物實在是不見了。人若向鄰舍借甚麼,所借的或受傷,或死,本主沒有同在一處,借的人總要賠還;若本主同在一處,他就不必賠還;若是雇的,也不必賠還,本是為雇價來的。

神是豐富的,而神的豐富如何反應在人的知足裡,神是信實的,且神的信實如何顯露在人的誠信中。是藉著神所頒佈誡命的遵行,人學習如何貼近神的心意。偷竊,不是神要人去做的事情,故意致人於死,不是神要人去想的事情,不誠不信的詭詐,不是神要人擁有的習慣態度。但令人感到無能為力的是,在神的豐盛底下,卻仍很難知足,總感到別人有的比我們多,在神的信實裡面,卻仍覺得別人有的比我們足,在神的能力之中,總認為別人有的比我們好。是的,當人們愈是認真遵守律法,便愈能夠體察經驗到,可以真實信靠神,是神憐憫我們最顯著的特徵標號。

律法就像X光,把我們一切在神面前的修飾掩蓋包裝通通顯出來。在還不認識神的時候,諸多的不滿不足與不平,也許就這麼大辣辣的從我們言行舉止中表達出來,但認識神之後,許多的不滿不足與不平到哪裡去了呢?律法更像大槌,把我們一切在己面前的邪情私慾通通拆掉。怎麼拆?當神的聖潔代替我們的不潔,神的公義代替我們的不義,神的生命代替我們的死亡,神的盼望代替我們的無望時,那就是律法所要帶我們去的地方。因著信也藉著信,得以回轉信靠神。聆聽祂要我們去行的,並在祂不要我們去做的事上儆醒!

賠償規範的源頭

出埃及記21:28∼36

牛若觸死人,總要用石頭打死那牛,卻不可吃牠的肉;牛的主人可算無罪。倘若那牛素來是觸人的,有人報告了牛主,他竟不把牛拴著,以致把人觸死,就要用石頭打死那牛,牛主也必治死。 若罰他贖命的價銀,他必照所罰的贖他的命。人若敞著井口,或挖井不遮蓋,有牛或驢掉在裏頭,井主要拿錢賠還本主人,死牲畜要歸自己。這人的牛若傷了那人的牛,以至於死,他們要賣了活牛,平分價值,也要平分死牛。

神造人並賦予人管理所擁有的。牛有養牛的主人,井有挖井的主人。若牛突然性情大發觸死了人,牛要死,但責不及主人,若主人明知所養的牛有觸死人的情況,卻不加以防範。主人則難辭其咎。挖井的主人也是,需要注意卻沒有注意,造成他人牲畜的死傷,也需賠償。因故造成他人生命財產損失的賠償必須,對外族人而言也非陌生吧!也許賠償方式比例等等會有些許不同,但賠償規則,是人與人之間的通則。但不同的是,對以色列眾民而言,賠償不只是賠償。追溯其源頭,仍是要人認識,明白,遵行並恢復人受造時,與神與人與物與大地本有的關係。

因此,若我們是那牛主或井主時,責任之一便是應當管理並為不造成他人損害而注意,而非置之不理。若我們是那因著他人的牛或井的緣故受損傷,也能夠知道如何合宜的被對待,但非獅子大開口。但真能夠如此勇於負責或不額外多要背後的動力,仍是源自於對神的認識與信靠,否則,更多的可能,只會是能不負責就不負責,能多要就不要少討。以己為中心和以神為中心的賠償觀,態度方法與結果,也將完全不同。若我們真知道且相信,神是致終的審冤與申冤的主宰,我們便能夠倚靠主,不會逃避當負的,我們也會渴望倚賴主,不會膨脹自己的損害而需索無度。主啊,願我們因著祢為我們的背負而學會承擔祢所託付我們的,也因著祢為對我們的拯救而學會信靠祢在我們生命中的同在同行。

律例要我們做的事

出埃及記21:12∼27

打人以致打死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人若不是埋伏著殺人,乃是神交在他手中,我就設下一個地方,他可以往那裏逃跑。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,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裏,也當捉去把他治死。打父母的,咒罵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人若用棍子打奴僕或婢女,立時死在他的手下,他必要受刑。人若彼此爭鬥,若有別害,就要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。人若打壞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隻眼,或一個牙,就要因他的眼或牙放他去得以自由。

無論身份地位貴賤與否,人的生命是神所造,人的氣息是神所賜。殺人的,是對神所造所賜的藐視,傷人的,是對神所掌所管的輕忽。殺人與傷人的,有究責與刑罰。被殺與被傷的,有公義與伸冤。而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的正義伸張,除了把人帶回消極的,自我行為的克制約束之外,也把人帶到積極的,對神的敬畏與敬愛。若行或說在人的身上如同行或說在神的身上時,對於所作所行,怎會多憑衝動與血氣,怎能不三思且謹慎。當然,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在人世間,激起的,除了是更多,更深且沒完沒了的冤冤相報之外,也向人啟示要成全以牙還牙,以眼還眼律法的那一位,要來到且已來到我們當中。

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律法的施行,雖能嚇止克制人的外在行為,卻無法讓人有真正的和諧與平靜。除非那一把尺的標準是在神那裏而非自己的手上。唯有如此,我們才能在人與人之間的律例典章裡面,觸及到其中的核心精髓~人擔不起的罪,神為我們背,人付不起的債,神為我們擔,我們都如羊迷失在罪性與罪行裡,面對人的罪,我們所能的不過是以罪還罪,以罪報罪,以罪償罪罷了。不義之人在不義之行裡面,怎會有真義可言呢!以色列民遵行神的律法同時,也必須相信賜律法給他們的神,在律法中,為他們的成全。一樣,當我們樂意按著神的話語去行的同時,我們也必須相信賜給我們話語的那一位神,在吩咐中對我們的成全。叫我們倚靠的,不是自己的義與行,而是神對我們的愛和憐憫。